联盟章程

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章程

  • 总则
  • 联盟名称为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National Big Data Alliance of New Energy Vehicles,缩写:NDANEV。
  • 联盟是由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互联网应用服务商、科研机构、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 联盟宗旨: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大数据发展与应用的方针、政策。联盟定位为新能源汽车大数据共享的纽带和桥梁,将致力于统筹整合、开发利用新能源汽车数据资源,建立大数据研发基金,切实推动新能源汽车大数据挖掘分析工作,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高品质数据服务。
  •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联盟住所设在北京市。
  • 会 员
  • 联盟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企业、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

(五)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六)自愿缴纳会费。

  •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三)联盟理事会审议并批准申请单位的加入申请;

(四)申请单位签署相关协议,联盟发放会员证书,申请单位正式成为联盟会员;

(五)申请单位在通过秘书处初审后、理事会批准前,可作为观察员单位参加联盟活动。

  • 会员权利

(一)在联盟大会拥有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联盟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加联盟大会,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四)审定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五)参加联盟活动,优先获得联盟服务;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及规约,共享联盟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七)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及行业规定;

(二)保守联盟相关秘密,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产业研究和产业合作;

(五)每年按时按规缴纳会费;

(六)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联盟宗旨相悖的活动,不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联盟标识。

  • 会员退出联盟

(一)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经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联盟会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 会员除名

(一)联盟会员未经秘书处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联盟会员予以除名;

(三)联盟会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四)联盟会员被除名后,本届联盟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 组织机构
  •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第一届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提名,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一届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以后各届理事会及秘书处构成按本章程规定决定。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具有本联盟法定代表人资格。秘书处所在地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四)协商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提请理事会表决、批准。

  •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拟制联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会费标准及缴纳

(一)标准

联盟区分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缴纳相应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促进会等非企业编制会员视情缴纳会费或减免会费。

(二)交费时间

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之前将会费交齐,未经批准不交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联盟,不再享受会员有关权利,对于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新会员在办理加入联盟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联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则
  • 本章程经 2017年 7月 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