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动汽车充电新规4月实施: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车位

近日,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制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DB11/T 880-2020)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的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以及全部由交流充电设备组成的或充电设备数量三台以下的公共运营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管理规范提出,电动汽车充电站应引导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其中,在人工辅助充电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工作人员应对充电站内停车环境进行管理,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影响正常充电活动。而在“无人值守”的自助式充电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则宜采用智能化、充电停车一体化等新技术解决非充电车辆、完成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车位的问题。

充电站必须配专人巡检。人工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巡检频率不低于每日一次;自助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应根据位置、利用率等对巡检频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巡检次数不低于三个月一次。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应告知车主立即驶离。充电站运营单位和产权单位发现燃油车占用充电专用泊位或接到相关投诉后应告知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站、单位内部充电站、居住区内部公用充电站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充电站,宜选择合适的时间对外开放,并告知入场充电车辆需具备的条件。

此外,电动汽车充电站应采用自运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方式,向客户提供客户端服务。即通过客户端提供充电站精确位置信息并配备导航功能,引导客户至所查询的充电设备,并提供用户评价、报修、建议等功能。社会公用充电站宜将充电站接入多个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而在支付方式上,规范提出,自助充电服务宜采用多种方式支付。如采用预付费方式,应提供退款流程,退款周期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