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立法突破,智能网联汽车迎来规范化管理

7月5日,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飞速发展,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需要。目前,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美国、德国、日本等汽车强国更是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方面走在我国的前面。此次《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空白,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并为其他城市提供经验标准,带来示范效应。
《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涵盖了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到权责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值得关注的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条例》指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二是可以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开展测试应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条例》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四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示规则。《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五是首次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条例》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