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宁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展目标方面,《方案》提到,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安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38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17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3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0.6万个,满足8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在充电设施“镇镇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村村通”“路路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建成;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9-20万辆(全省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80家(全省500家)。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日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明确要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办法》共7章36条,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办法》提出要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在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方面,《办法》提出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提及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等。
此外,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等。
15、重庆发布全国首个《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10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商务委获悉,重庆市商务委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等部门与协会,共同联动协调,出台全国首个《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保障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公正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填补了国内二手车领域的相关标准空白。《规范》规定了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相关定义、经营鉴定评估业务的条件及管理要求,鉴定评估程序、评价方法等。
从事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的评估人员在上岗前需要进行新能源汽车和电工操作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与此同时,《规范》规定了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鉴定评估时,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并填写《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2023年10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措施》明确:
对在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奖励。引导大宗货物中长距倒运使用氢能重卡,对在师市辖区内新购置的本地企业生产(包括组装、改造、制造等)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师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进行奖励。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50kW、货运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其它功率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Y=(p-50)×0.03+1;p≥110时,Y=2.8。每年奖励不超过100辆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如当年未达到100辆,奖励可顺延。
17、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17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明确: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
2)补贴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均需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其中社会经营性加氢站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18、《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
10月18日,《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方案提出,到2027年,主要城区力争形成半径不大于2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县城和乡镇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有效覆盖,建成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客栈”“驿站”。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充电桩不少于50万个,满足1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充电桩接入率达到100%。
19、江苏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2023年10月18日,江苏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新能源汽车方面,《措施》明确:
1)鼓励汽车新车消费。组织开展“苏新消费·汽车享购全省行”“惠购车生活”等汽车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区在促消费活动期间对消费者购买符合国Ⅵb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新车或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首次购车补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加油充电补贴等政策优惠,每车政策优惠金额原则上在1万元限额内、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线上化、定制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加大对汽车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上牌、通行等使用管理。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城市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完善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居民小区、城市公交场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区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政策补贴,对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应用。
20、上海临港:到2025年建成全国首个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引领区 汽车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
10月18日,上海临港自贸区印发《临港新片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引领区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指出,到2025年,汽车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培育营收超百亿元企业5家,集聚企业及机构超过500家,引进5万名汽车人才,带动人工智能产业突破500亿元,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突破千亿大关,传感器、芯片、通信、操作系统等核心零部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1、关于申报2023年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通知
10月19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申报2023年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通知》。申报时间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6日。补贴对象为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以来建成投运(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面向社会提供换电服务的公共及专用换电设施。
2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其中提出,建设智能汽车支撑服务设施。完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布局,推动现有开放测试区域加快交通信号灯等智能化升级,加快车路协同系统建设。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服务智能汽车交通运行优化等应用场景。支持嘉定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等10个以上高级别智慧出行示范应用。推进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智慧化改造,提升重点区域智慧停车引导能力。
23、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202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智能汽车、充电桩、氢能方面,《方案》明确:
1)建设智能汽车支撑服务设施。完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布局,推动现有开放测试区域加快交通信号灯等智能化升级,加快车路协同系统建设。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服务智能汽车交通运行优化等应用场景。支持嘉定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等10个以上高级别智慧出行示范应用。推进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智慧化改造,提升重点区域智慧停车引导能力。
2)建立灵活共享的智能用能设施网络。新建公用(含专用)充电桩3万个以上,完成150个以上老旧小区电力扩容升级改造,累计增设20万个以上智能充电桩,试点部署电动车反向充电新型装置。积极发展智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网络,力争新增150万千瓦容量光伏发电终端。加快推动传统能源网络数字化改造。探索构建城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虚拟电厂”设施体系,推动全市“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
3)布局清洁高效的氢能源应用体系。累计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建设制氢、储氢与加氢一体化站,完善宝武园区、上海化工区内部区域性氢能输送网络。扩大氢燃料电池在客车、货车和大型乘用车领域应用,拓展燃料电池在船舶、航空领域应用,开展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绿色数据中心、分布式热电联供等场景的试点应用。
2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氢能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5、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方面,《细则》明确:
1)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2)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3)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4)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5)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6)对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换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7)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10月22日,石家庄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汽车贸易园区支持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2023年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新规划布局建设的汽车贸易园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月31日。其中提出,给予入驻4个汽车贸易园区的汽车销售企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免租期截至2024年1月31日。自2024年2月1日起,租金减免事宜由汽车销售企业与园区运营方协商确定。
10月23日,由陕西省工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公司牵头,启动了陕西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下乡“家庭充电桩百万补贴”活动。此次补贴活动由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公司与支付宝合作,面向全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购买充电桩的消费者进行补贴。消费者在支付宝APP中购买指定充电桩并在支付宝上完成充电桩绑定即可获得1200元补贴,其中包括600元现金和600元汽车相关消费券。活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28、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年10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新能源汽车方面,《计划》明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00万辆,建成千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2)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运输实行集装箱封闭式运输,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郑州航空港区示范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部新能源化,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29、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25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明确了六个方面:
1)加快公共领域汽车新能源化。主要围绕公务用车、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11个公共领域,分别提出新能源化目标任务,强化公务用车刚性约束,鼓励引导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2)推进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明确加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停放场所设施建设,构建“站随车布”充换电服务体系。
3)优化公共领域车型供给和销售模式。主要明确开展公共领域供需对接,鼓励整车企业针对共性技术问题改进车型,优化丰富经济实用新能源车型供给。探索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多种销售模式。
4)开展公共领域氢能示范应用。主要明确加快氢能公交车、冷链物流车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燃料电池在环卫车、公交、市政用车、重卡、氢能船舶、景交用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
5)开展公共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主要明确鼓励相关单位采购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公交、巡检、售卖等专用作业车辆,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加快车路协同先进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探索,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规模等。
6)降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成本。主要明确落实延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各市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针对公共领域一定规模以上运营企业,依据其新购置、新租赁新能源汽车年度实际碳减排情况、行驶里程给予减排奖励、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等资金、政策支持等。
30、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
加大绿色低碳交通工具供给。全面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大力发展锂离子电池、动力储能电池全产业链,加快推进动力电池材料、单体、模块及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引进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支持传统燃油车企转型,形成新能源汽车批量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资源化循环利用,探索大容量超级电容储能装备,引进储能电站、 电池管理器、电气控制等前沿项目。加快充电桩建设及换电模式创新,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
实施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大力推进新能源专用车在公共交通、物流 配送、环卫、校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到202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80万辆。到2030年,乘用车和商用车新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降低 25%和20%以上。
31、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
2023年10月26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支持拓展氢能应用场景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保障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对已和市内加氢站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出厂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的,按供应加氢站的供氢量给予10元/公斤制氢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鼓励加氢站布局建设。统筹考虑氢能交通场景搭建需要和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在运营、在建、新建加油加气站站点增补加氢设施。在2024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加氢)且日加注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建站补贴,固定站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财政补贴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加氢站,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3)降低氢气加注成本。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加氢站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
4)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支持新增及更新的物流运输、市政环卫、公交通勤、景区观光等车辆优先采购氢能源车。对氢能源车运营企业与氢气加注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按照氢气使用量给予10元/公斤用氢补贴,单车最高不超过6万元/年。
32、贵州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0月27日,贵州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要积极创造新能源重卡发展条件。在矿山、燃煤电厂、高速路服务区及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建设一批充换电站。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引导有序用电和降低用电成本。
到202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万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达到40%。全省充(换)电站设施规模、运营质量显著提升,建成充换电站2300座以上,充电桩49万个以上,其中公共桩5万个以上,充电服务能力达到48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