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发展行动计划
为提升公众服务体验,提高充电基础设施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本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超级充电站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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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建成超级充电站(以下简称超充站)1000座以上(超充桩2000个以上),城六区服务半径1公里,主流超充车型(800V电压平台)在超充桩平均一次充电时间可降至15分钟左右,高质量超充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到2035年,高质量超充站的超充桩平均一次充电时间可降至8分钟以内,显著提升充电服务品质,实现充电像加油一样便捷,有效提升充电服务体系资源使用效率。
二、工作原则
适度超前。基于机动车电动化发展和新能源超充车型推广趋势,聚焦重点场景,兼顾近远期目标,适度前瞻规划布局高质量超充站,提前为新能源车辆产品持续升级预留能力。
供需匹配。考虑目前新能源车中超充车型仍处在起步发展期,结合过渡阶段不同类别车辆发展情况、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采取超快结合、逐渐提升超充桩比例的方式推进建设。
油退电进。充分利用既有加油站、加气站、市政交通等用地建设高质量超充站,进一步优化车用能源比例结构,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更加便捷的充电服务,逐步引导居民形成在驾车出行过程中按需充电的习惯。
稳步推进。按照改造提升为主、新建为辅的建设思路,打造高质量超充站标准体系,指导超充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持续优化超充站布局,保障新能源电动汽车高质量发展,引领超充服务体系稳步有序健康发展。
三、选址及建设
(一)选址原则
1.土地:充分利用既有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市政交通设施或其他用地,在重要商圈、会展中心、机场、景区、人员密集的停车场等场所进行改造和升级。在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在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新建高质量超充站,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2.安全:独立占地的超充站,二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一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在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区域建设超充站的,需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电力:高质量超充站的规划建设需与全市配电网络建设规划相衔接,电力部门应提早谋划,及时开展外电源工程建设,确保超充站用地能够接入足够的电力供应,同时降低对周边电网的依赖和冲击。
4.交通:选择交通便利、便于车辆出行的场地进行高质量超充站建设,结合“车流量大、客流密集、充电需求旺盛、示范效应强”的需求场景,在场景周边进行合理布局。
(二)建设规模
综合考虑机动车电动化所需电量、公众服务体验、企业建站积极性、站点服务能力与场景适配等四方面因素,以高质量的充电服务体验为目标,将北京市高质量超充站确定为一级超充站和二级超充站两种基本模式。
一级超充站(即“3+9”模式):选择充电需求旺盛、示范效应强的场景进行设置,单站配置总功率1200kW,至少设置3个超充桩(单枪最大输出功率不低于480kW)和9个快充桩,服务体验更优、示范效应更强、舒适度更高。
二级超充站(即“2+6”模式):在“5+1”场景及周边进行设置,单站配置总功率600kW,至少设置2个超充桩(单枪最大输出功率不低于480kW)和6个快充桩,平均充电时长15分钟,服务半径0.9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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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景规划
针对北京市“车流量大、客流密集、充电需求旺盛、示范效应强”特点,高质量超充站应基于“5+1”场景,综合考虑场景周边场地条件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高质量超充站,最终建成三环(三、四、五环路)、多点(5类重点场景)、多通道(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构成的主要交通走廊)的高质量超充网络。
大型交通枢纽:两场八站(首都机场、大兴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北京北站、清河站、朝阳站、丰台站、城市副中心站)及客流量较大的公交、客运场站应实现超充站全覆盖,已有快充设施的站点应结合用电需求升级改造为超充站。
高速公路服务区:在高速公路上,为车辆、驾乘人员和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和建筑设施。结合服务区充电繁忙情况建设和改造充电场站,力争实现高质量超充站全覆盖,为长距离出行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重点商圈:在以购物、餐饮、娱乐和文体等消费活动为主,客流较为集中的商业区,根据周边车流量分布,科学合理选址新建超充站。
会议型酒店/会展中心:指承办各类展会和重要会议的场所,根据周边车流量分布,按照服务半径并结合周边条件,可在会展中心内部或周边设置超充站。
4A级及以上景区:在人员密集、客流量较大的4A级及以上景区及其周边,根据车流量分布建设高质量超充站,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出游提供充电保障,满足游客用电需求。
其他:在临近道路的路外地面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其他用地,以交通便利为前提,根据道路汽车的流量密集程度和充电需求新建超充站,为周围居民和途经车辆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市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通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高质量超充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各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及时协调解决超充站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要素保障
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参照城市更新规划条例和流程,依据重点场景的布局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可动态调整的超充站项目储备库。
(三)鼓励多方参与
鼓励和支持具有资源优势、规模化运营经验的优质企业参与超充设施规划、建设规范制定等工作,多种模式共同投资和布局建设全市超充网络。按照政府引导、标准先行、市场参与、多方协同的思路,综合考虑土地资源、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因素,探索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体,充分发挥不同类型企业优势,切实提升建设运营服务效率。
(四)完善技术标准
建立与高质量超充站建设发展相适配的标准体系,统一超充站规划设计、充电功率分级、场站标识、设备参数、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标准,引导运营质量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提高高质量超充站相关服务的公众影响力。围绕超充技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品质和效率提升等主题,组织开展论坛,加强跨行业、跨领域交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丰富互动形式,形成有利于超充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完善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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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1.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京管办发〔2023〕239号)、《本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超级充电站建设实施方案》(京发改文〔2024〕22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新超充技术引领下的充电服务新模式,打造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以下简称超充站)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市民充电需求,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发展规划(2024—2025年)》中确定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充站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一级超充站和二级超充站,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3.规范性要求
超充站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等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
4.术语和定义
(1)充电终端 charging terminal
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操作人员需要面对和操作的、非车载充电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充电电缆、车辆插头和人机交互界面组成,也可包含有计量、通信、控制等部件。
(2)超级充电终端 super charging terminal
至少配置一个车辆插头,其单枪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600A,800VDC~1000VDC范围最大恒功率输出不少于480kW,详见表1。
表 1 超充终端单枪输出能力要求
| 指标 | 超充终端 |
| 额定输出电压 | 1000V |
| 额定输出电流 | ≥480A |
| 最大输出电流 | ≥600A |
| 额定功率 | ≥480kW |
| 最大恒功率输出
(800VDC~1000VDC) |
≥480kW |
(3)超级充电设备 super charging equipment
至少具备一个超级充电终端的非车载充电机。超级充电设备按照结构形式可以分为:
a)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与充电终端在结构上分开,两者间通过电缆连接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1;
b)一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充电终端等组成部分放置于一个柜(箱)内,在结构上合成一体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2。
图1 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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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一体式超级充电设备
(4)超充站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配置了超级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配套设施等,可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站。
(5)高质量超充站 high quality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同时配置了充电终端和超级充电终端的超充站。其中,充电终端额定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250A,400VDC~1000VDC 范围恒功率输出不少于100kW;超级充电终端应符合1.4.2要求。为满足不同场景建设和运营需求,超充站可分为二级超充站和一级超充站两类,详见表2:
表 2 高质量超充站充电终端建设要求
| 指标 | 二级超充站 | 一级超充站 |
| 充电站总功率 | ≥600kW | ≥1200kW |
| 充电车位数量 | ≥8个 | ≥12个 |
| 充电终端要求 | (a)满足1.4.2的超充终端车位数量≥2个;
(b)其他车位应配置满足1.4.5要求的充电终端。 |
(a)满足1.4.2的超充终端车位数量≥3个;
(b)其他车位应配置满足1.4.5要求的充电终端。 |
二、一般要求
(一)充电设备宜采用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一机多充的结构。
(二)多个充电终端之间应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采用超充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优先保障超充车型在超充枪上的充电体验。
(三)充电设备的噪音、能效、防护等级、可维护性等要求,应符合GB/T 18487.1—2023、NB/T 33001的规定。车辆插头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充电设备应具备充电过程的异常监测与报警、BMS失效异常状况判别等功能。
(四)超充设备与车辆电池管理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的规定,超充功能应能适配市场主流超充车型。
(五)电磁环境水平应符合GB 8702的规定,充电站噪声限制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设置新能源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京安办通〔2024〕100号)、《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
三、建设布局
(一)场地布置要求
1.高质量超充站配电容量宜根据规模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电力容量参照DB11/T 1894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场站变压器配置宜兼顾远期业务发展。扩建和改造的超充站,如场站总功率有增加,应按照DB11/T 1894标准进行扩容。
2.独立占地的超充站,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