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1)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收集的数据应当与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有关;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分类分级保护有关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查阅车辆运行数据,使用人查阅本人使用期间与事故、故障相关的数据提供查询工具和路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2)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智能网联汽车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