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用于区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引导和带动全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发展。
第三条 盟市、旗县(市、区)应全面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顺利发展。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执行和项目监管;财政厅负责下达和拨付。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充换电桩运营资质;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建设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备对充换电桩、动力电池等实时监测能力。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鼓励推广应用高防护大功率充电系统、V2G、智能调控、有序充电和小功率直流充电等创新技术及光储充放车网互动项目。
补助标准: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总输出功率数量进行补助,每KW补助资金4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光储充放一体化车网互动项目每KW补助资金6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国家、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购置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等继续享受国家购置补助的新能源汽车;
(二)已申请到国家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三)应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
第八条 自治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补助之和)按照新能源汽车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0.5比例给予购置补助,自治区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50%,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专项资金只补助2022年底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要求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方。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对象为自治区法人用户,区内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购车单位可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下达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单位,向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专项资金,其中,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相关企业,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按原渠道下达。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汇总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备案材料;
(五)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投资发票;
(七)竣工验收报告;
(八)充换电站及终端明细;
(九)接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对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平台审核通过后出具证明材料;
(十)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所在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关于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盟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已申请到国家补助资金证明文件;
(四)销售给法人用户车辆还需提供:法人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五)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设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并对每个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分解到盟市。盟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机构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改变售电价格,恶性竞争,确保市场公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享受国家或地方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和单位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内财预(2024)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现场核查、资金绩效评价等前期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