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新能源汽车国家与地方政策速览

国家政策

1、《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

2023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9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能源汽车方面,《意见》明确:

1)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统筹用于保障农村客运(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改善设施条件: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

(来源:交通运输部)

2、《关于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的公示》发布

2023年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关于2021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的公示》,《公示》明确:
一、2020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核定推广数74743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36604.8159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36607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30861万元。
二、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核定推广数426719辆;应清算补助资金654722.3631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654727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246849万元。
三、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此次拟预拨资金1573195万元,此前待扣回预拨资金904274万元。(此次应得预拨资金为“此次拟预拨资金”减去“此前待扣回预拨资金”)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3、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12日,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汽车后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系统部署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汽车后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市场结构不断优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持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7方面政策措施。一是优化汽车配件流通环境,提出制订实施汽车后市场配件流通标准、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等配件流通模式,推动汽车配件流通规范、透明、高效发展。二是促进汽车维修服务提质升级,提出加快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售后维修培训、发展汽车绿色维修、提升汽车维修数字化服务能力,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保护车主权益。三是构建多层次汽车赛事格局,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赛事活动,发展国际级、国家级汽车赛事。四是加快传统经典车产业发展,提出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国内管理和进口政策,支持地方探索传统经典车辆保税展示及托管服务。五是支持自驾车旅居车等营地建设,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房车旅游消费发展。六是丰富汽车文化体验,支持地方推进汽车博物馆和汽车影院等项目建设运营、组织开展汽车文化交流活动。七是优化汽车消费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对汽车使用消费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汽车市场发展规律,充分认识汽车后市场发展的积极重要意义。加快汽车后市场相关法规标准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搭建行业交流服务平台。
(来源:商务部)
地方政策
1、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11月1日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2、《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氢站用地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建设用地模式进行实施。
2)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站,鼓励新规划加油(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规划布局。
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10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指出,规划布局综合能源补给设施,重点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区充换电、加气、加氢等综合服务能力。加速打造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融合发展生态圈,发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商,推广建筑—新能源汽车—电网协同模式。创新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商业循环模式,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4、烟台市印发《烟台市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2-2030年)》
2023年10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发展目标方面,《规划》明确:到2025 年,初步形成高质量的氢能与燃 料电池关键材料、零部件及装备研制特色产业集聚区,建成氢能 产业先进制造集聚高地、多场景应用示范基地,实现氢能商业化 应用,氢能产业规模达到100亿元。到2030年,氢能产业规模达 到300亿元以上,建成氢能关键材料、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基地, 形成集氢气制、储、运、加、用于一体的氢能产业体系,氢能在 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明显提升,对烟台市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形成有力支撑。
第一阶段(2022-2025 年)为氢能产业加速发展期,逐步构建氢能产业生态,产业布局初步成型,产业链逐步完善,产业规模快速增长。
1)产业发展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氢能产业实现产值100 亿元,聚集20家以上氢能产业相关企业,培育3-5家左右具有核 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 燃料电池生产能力,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无人机、分布式能源产业、绿氢化工实现突破,初步形成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2)技术创新目标。到2025 年,形成涵盖氢能产业全链条的 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体系,在制氢、氢气储运、燃料电池电堆、 燃料电池系统、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 平,力争实现固体燃料电池、液氢储运技术、90MPa 高压加氢压缩机等投入商业化应用。
3)应用推广目标。到2025年,全市燃料电池车辆(含公交车、乘用车、重型卡车、牵引车、环卫车、物流车等)保有量达 到400辆以上,燃料电池船舶保有量达到2艘以上,分布式发电 系统、备用电源、热电联供系统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加氢站4座以上,绿氢在化工领域应用2万吨/年以上。
第二阶段(2026-2030 年)为氢能产业优势塑造期,建成覆盖氢气制、储、运、加、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1)产业发展目标。到2030年,全市氢能产业实现产值300亿元,聚集40家以上产业相关企业,打造山东氢能装备制造业聚集基地、绿氢生产集散基地。
2)技术创新目标。到2030 年,在制氢、氢气储运、燃料电池系统、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船舶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适时开展氢能燃机、内燃机等项目试点。

3)应用推广目标。到2030年,全市燃料电池车辆(含公交车、乘用车、重型卡车、牵引车、环卫车、物流车等)保有量达3000辆以上,燃料电池船舶保有量达30艘以上,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电源、热电联供系统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加氢站12座以上,2030年前,结合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开展不少于3项绿氢在化工领域的示范应用,绿氢在化工领域应用10万吨/年以上。

5、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
10月1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大力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推进交通工具向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鼓励公交、环卫、城市邮政、城市物流配送(接入城配平台)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型,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积极推广新能源重型货运车辆和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支持新泰市建设渣土车零碳绿色运输体系。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公交线网,推进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提高公交覆盖面。到2025年,全市新建公用、专用领域充电桩超过2200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新增和更新公交、出租和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达到100%,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5%。推进城市公交、物流、环卫等专用加氢站建设,试点建设“油电氢气”合建站。
6、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10月11日,太原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发布。方案目标为,到202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下降14.5%,激励目标下降16.5%。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优良天数比例和PM2.5浓度持续改善,汾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体比例10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累计达到3500吨、390吨、3050吨、1160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涉及两项重点工程,一为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等推行力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公用事业车辆替代更新,增加新能源汽车在邮政和城市配送及政府机关领域的使用率。实施新能源汽车充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力争全市新建充电桩1万台,到2025年,全市充(换)电网络分布合理,配置完善,服务便捷,基本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要。推进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化,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2023年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进中重型货车、渣土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
二为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广应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推动教科文卫体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升能源托管开放合作水平,鼓励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推进节约集约使用,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加快优化公共机构建筑用能结构,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项目。推动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7、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调研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11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调研统计工作的通知》,调研对象及要求方面,《通知》明确:
一、调研企业对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电池租赁运营机构、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4S店)、回收贸易商、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新能源汽车资源综合回收企业。
二、分类调研要求:
1)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含特种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电池租赁运营机构进行全面摸底调研,现场核实企业在动力电池编码标识、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溯源信息上传及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等方面的履责情况;
2)对本地区回收服务网点和回收贸易商进行摸底调研,现场核实回收服务网点在贮存场地规划、设施设备配各、安全消防措施、应急预案、作业人员培训、信息台账记录及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同时,抽样调研相关回收贸易商的回收情况;
3)对本地区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研,摸清企业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资源综合回收率,现场核实企业在溯源信息上传、回收体系建设、梯次产品编码标识、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等方面的履责情况。重点调研已公告符合规范条件企业持续符合相关要求情况。
8、芜湖印发《关于聚焦首位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行动计划》
为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综合实力,芜湖于10月11日正式印发《关于聚焦首位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要求,坚持首位产业首位推进,强化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一体布局,全力打造一流的创新、智造、服务、人才、文化、资本和开放的汽车全产业生态,加快建设“一区四地”(自主品牌集聚区,全球领先的乘用车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基地、全国领先的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全国领先的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努力在全省加快构建双核联动、多地协同的汽车产业发展格局中实现更大作为,为打造具有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智车强省”贡献芜湖力量。
《行动计划》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态之城”为目标,以“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全面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产业、服务、人才、文化、金融、智慧7个平台为抓手,制定34条行动路径和3条保障激励措施,深化融通赋能,全面提升汽车产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芜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培育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汽车产量达到300万辆,产业规模突破6000亿元,后市场规模跨上百亿级台阶,整车品牌全面新能源化,实现汽车产品类别和细分市场全覆盖,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新生态基本形成;到2027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基本建成,力争汽车产量达到500万辆,产业规模突破万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翻一番以上。
9、《昌江黎族自治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印发
10月1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23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提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昌江县内汽车经销企业购买且2023年在昌江初次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最高可给予7000元消费券奖励。

支持汽车销售行业做大做强。对2023年首次升规的昌江县内汽车经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3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汽车经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四川省进一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3-2025)》发布
2023年10月12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工作方案》明确:
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产业链协同。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商业模式创新,拓展梯次利用电池在光伏、商业、园区等储能场景应用。推动提升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能力,高效回收锂、镍、钴等金属元素。
重点推广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高兼容性退役电池快速无损检测与分选系统相关技术,退役动力电池包柔性智能拆解系统相关技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单体自动化拆解及正负极材料修复技术,磷酸铁锂电池黑粉湿法全资源化回收技术等废旧动力电池检测、拆解、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技术。
11、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
10月12日,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到2025年,中心城区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公共充换电网络,中心城区具备条件的公共车位实现充电桩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100%覆盖。强化普通公路服务区、驿站、公路沿线照明设施光伏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推进LNG加气站、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清洁能源设施建设,支持建设“油气电氢”联合加注站试点。
12、《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3年10月13日,宁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展目标方面,《方案》提到,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安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38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17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3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0.6万个,满足8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在充电设施“镇镇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村村通”“路路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建成;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9-20万辆(全省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80家(全省500家)。

1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
2023年10月13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方案》明确:

1)建设目标:到2027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开放融合、惠及民生的现代化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主要城区力争形成半径不大于2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充电桩不少于50万个,满足1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充电桩接入率达到100%。

2)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支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经市级组织验收后,省级按照交流充电桩最高8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最高120元/千瓦、换电站最高300元/千瓦予以补贴。加快制定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地方标准,打破换电技术跨品牌、跨车型应用壁垒,推动在专用车辆和乘用车等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

14、深圳市发改委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日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明确要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办法》共7章36条,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办法》提出要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在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方面,《办法》提出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提及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等。

此外,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等。

15、重庆发布全国首个《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10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商务委获悉,重庆市商务委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等部门与协会,共同联动协调,出台全国首个《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保障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公正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填补了国内二手车领域的相关标准空白。《规范》规定了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相关定义、经营鉴定评估业务的条件及管理要求,鉴定评估程序、评价方法等。

从事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的评估人员在上岗前需要进行新能源汽车和电工操作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与此同时,《规范》规定了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鉴定评估时,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并填写《二手新能源汽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2023年10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发布《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措施》明确:

对在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奖励。引导大宗货物中长距倒运使用氢能重卡,对在师市辖区内新购置的本地企业生产(包括组装、改造、制造等)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师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进行奖励。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50kW、货运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其它功率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Y=(p-50)×0.03+1;p≥110时,Y=2.8。每年奖励不超过100辆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如当年未达到100辆,奖励可顺延。

17、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17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唐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明确:
1)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
2)补贴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全市加氢站发展建设计划,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均需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其中社会经营性加氢站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18、《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

10月18日,《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印发。方案提出,到2027年,主要城区力争形成半径不大于2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县城和乡镇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有效覆盖,建成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客栈”“驿站”。全省建成换电站不少于500座,充电桩不少于50万个,满足1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充电桩接入率达到100%。

19、江苏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2023年10月18日,江苏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新能源汽车方面,《措施》明确:

1)鼓励汽车新车消费。组织开展“苏新消费·汽车享购全省行”“惠购车生活”等汽车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区在促消费活动期间对消费者购买符合国Ⅵb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新车或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首次购车补贴、老旧汽车更新补贴、加油充电补贴等政策优惠,每车政策优惠金额原则上在1万元限额内、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线上化、定制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加大对汽车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上牌、通行等使用管理。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城市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完善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居民小区、城市公交场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区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政策补贴,对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应用。

20、上海临港:到2025年建成全国首个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引领区 汽车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

10月18日,上海临港自贸区印发《临港新片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引领区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指出,到2025年,汽车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培育营收超百亿元企业5家,集聚企业及机构超过500家,引进5万名汽车人才,带动人工智能产业突破500亿元,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突破千亿大关,传感器、芯片、通信、操作系统等核心零部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1、关于申报2023年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通知

10月19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申报2023年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通知》。申报时间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6日。补贴对象为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以来建成投运(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面向社会提供换电服务的公共及专用换电设施。

2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其中提出,建设智能汽车支撑服务设施。完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布局,推动现有开放测试区域加快交通信号灯等智能化升级,加快车路协同系统建设。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服务智能汽车交通运行优化等应用场景。支持嘉定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等10个以上高级别智慧出行示范应用。推进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智慧化改造,提升重点区域智慧停车引导能力。

23、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
202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智能汽车、充电桩、氢能方面,《方案》明确:
1)建设智能汽车支撑服务设施。完善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布局,推动现有开放测试区域加快交通信号灯等智能化升级,加快车路协同系统建设。建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平台,服务智能汽车交通运行优化等应用场景。支持嘉定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奉贤区等区域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等10个以上高级别智慧出行示范应用。推进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智慧化改造,提升重点区域智慧停车引导能力。
2)建立灵活共享的智能用能设施网络。新建公用(含专用)充电桩3万个以上,完成150个以上老旧小区电力扩容升级改造,累计增设20万个以上智能充电桩,试点部署电动车反向充电新型装置。积极发展智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网络,力争新增150万千瓦容量光伏发电终端。加快推动传统能源网络数字化改造。探索构建城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虚拟电厂”设施体系,推动全市“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

3)布局清洁高效的氢能源应用体系。累计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建设制氢、储氢与加氢一体化站,完善宝武园区、上海化工区内部区域性氢能输送网络。扩大氢燃料电池在客车、货车和大型乘用车领域应用,拓展燃料电池在船舶、航空领域应用,开展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绿色数据中心、分布式热电联供等场景的试点应用。

2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氢能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一、加氢站建设补贴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加氢站运营补贴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5、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方面,《细则》明确:
1)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2)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3)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4)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5)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6)对2022年5月31日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建成的换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7)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8月31日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26、石家庄印发汽车贸易园区支持政策措施
10月22日,石家庄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汽车贸易园区支持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2023年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新规划布局建设的汽车贸易园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月31日。其中提出,给予入驻4个汽车贸易园区的汽车销售企业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免租期截至2024年1月31日。自2024年2月1日起,租金减免事宜由汽车销售企业与园区运营方协商确定。
27、陕西启动“家庭充电桩百万补贴”活动

10月23日,由陕西省工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公司牵头,启动了陕西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下乡“家庭充电桩百万补贴”活动。此次补贴活动由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公司与支付宝合作,面向全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购买充电桩的消费者进行补贴。消费者在支付宝APP中购买指定充电桩并在支付宝上完成充电桩绑定即可获得1200元补贴,其中包括600元现金和600元汽车相关消费券。活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28、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年10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新能源汽车方面,《计划》明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00万辆,建成千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2)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运输实行集装箱封闭式运输,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郑州航空港区示范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部新能源化,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29、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
2023年10月25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明确了六个方面:
1)加快公共领域汽车新能源化。主要围绕公务用车、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11个公共领域,分别提出新能源化目标任务,强化公务用车刚性约束,鼓励引导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
2)推进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明确加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园林、驾考等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停放场所设施建设,构建“站随车布”充换电服务体系。
3)优化公共领域车型供给和销售模式。主要明确开展公共领域供需对接,鼓励整车企业针对共性技术问题改进车型,优化丰富经济实用新能源车型供给。探索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多种销售模式。
4)开展公共领域氢能示范应用。主要明确加快氢能公交车、冷链物流车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燃料电池在环卫车、公交、市政用车、重卡、氢能船舶、景交用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加氢站布局建设。
5)开展公共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主要明确鼓励相关单位采购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快递、环卫、公交、巡检、售卖等专用作业车辆,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加快车路协同先进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探索,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运营,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规模等。

6)降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成本。主要明确落实延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各市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针对公共领域一定规模以上运营企业,依据其新购置、新租赁新能源汽车年度实际碳减排情况、行驶里程给予减排奖励、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等资金、政策支持等。

30、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
加大绿色低碳交通工具供给。全面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大力发展锂离子电池、动力储能电池全产业链,加快推进动力电池材料、单体、模块及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引进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支持传统燃油车企转型,形成新能源汽车批量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和资源化循环利用,探索大容量超级电容储能装备,引进储能电站、 电池管理器、电气控制等前沿项目。加快充电桩建设及换电模式创新,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

实施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大力推进新能源专用车在公共交通、物流 配送、环卫、校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到202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80万辆。到2030年,乘用车和商用车新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降低 25%和20%以上。

31、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
2023年10月26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支持拓展氢能应用场景方面,《征求意见》明确:
1)保障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对已和市内加氢站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出厂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的,按供应加氢站的供氢量给予10元/公斤制氢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鼓励加氢站布局建设。统筹考虑氢能交通场景搭建需要和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在运营、在建、新建加油加气站站点增补加氢设施。在2024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加氢)且日加注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建站补贴,固定站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财政补贴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加氢站,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3)降低氢气加注成本。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加氢站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

4)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支持新增及更新的物流运输、市政环卫、公交通勤、景区观光等车辆优先采购氢能源车。对氢能源车运营企业与氢气加注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按照氢气使用量给予10元/公斤用氢补贴,单车最高不超过6万元/年。

32、贵州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0月27日,贵州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要积极创造新能源重卡发展条件。在矿山、燃煤电厂、高速路服务区及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建设一批充换电站。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引导有序用电和降低用电成本。

到202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万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达到40%。全省充(换)电站设施规模、运营质量显著提升,建成充换电站2300座以上,充电桩49万个以上,其中公共桩5万个以上,充电服务能力达到480万千瓦。